
投資基金助理法律顧問(美國遠端)
為投資基金客戶提供 SEC 申報、董事會資料、法規研究及合規紀錄方面的支援。 指導助理人員並協助維繫客戶關係。
說明
- 為多家客戶的日常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行政支援。
- 準備客戶註冊聲明及其他 SEC 申報文件的更新內容。
- 準備並分發客戶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資料。
- 透過電話出席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;如有要求,也可親自出席並做紀錄。
- 草擬客戶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紀錄。
- 向客戶分享法規最新動態,並研究《1940年投資公司法》,但不提供法律結論。
- 為負責的客戶草擬 Ultimus 服務協議修訂案。
- 準確且即時完成內部合規紀錄,包括申報檢核清單。
- 在法律行政團隊內建立良好關係,協助提升客戶滿意度。
- 為其他法規服務準備申報文件及資料,包括新基金或信託、委託書及資訊說明書,以及 N-14 表格。
- 透過講解、指導、在職引導、以身作則及提供工作方法建議來指導助理人員。
- 依要求參與部門委員會。
- 與內部團隊、外部供應商及聯絡人協調,以滿足客戶需求。
- 直接與團隊成員合作,並視需要與客戶合作。
- 按需執行其他指派的職務。
職位要求
- 持有法學博士(J.D.)學位,並已取得或預計取得至少一州的律師執業資格。
- 具有 0–3 年依據《1940年投資公司法》執業的律師經驗。
- 了解《1940年投資公司法》、《1940年投資顧問法》、《1933年證券法》、《1934年證券交易法》及相關證券法規。
- 熟練使用 Microsoft Office 套件。
- 熟練使用 Adobe Acrobat。
- 具備客戶服務能力,並能理解客戶日常法律及業務需求。
- 具備良好的寫作能力,包括以淺白英文解釋法律概念。
- 具備法律研究與分析能力。
- 能以分析及組織能力管理多項任務。
- 展現主動性、策略判斷力及對細節的重視,並以品質、效率及成效為目標。
- 展現誠信、責任感及當責精神。
- 有效運用時間及資訊。
- 能解決問題並做出決策。
- 能以清晰、精簡的方式進行書面及口頭溝通。
- 積極聆聽並坦誠交流想法。
- 能找出並取得達成目標所需的資源。
- 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工作關係。
- 能因應情況及障礙的變化調整優先順序與期限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