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,移民合規營運——澳洲(現場辦公)
負責澳洲內政部移民合規營運,監督拘留、簽證決策及執法團隊。 透過法定職責與營運領導,協助維護澳洲移民制度的完整性。
說明
- 運用《1958年移民法》(聯邦)及相關權力支援移民合規
- 根據《1958年移民法》(聯邦)擔任授權代表,包括行使拘留非公民的法定權力
- 管理涉及社區及監獄環境中相關人員的案件量
- 運用授權及法定權力拘留未獲授權的非公民,並批准、取消或拒絕簽證
- 領導執行移民執法活動的營運團隊
- 監督並執行簽證條件、僱主及勞務僱用中介義務,以及移民勞工擔保要求的合規情況
職位要求
- 了解或能夠學習《1958年移民法》(聯邦)及相關法律與法規
- 具備強烈的工作責任感、決心、適應能力及專業態度
- 能夠在優先事項不斷變化的複雜立法環境中參與並領導高績效團隊
- 能夠取得與兒童或弱勢人士工作所需的認證
- 願意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、輪班或隨時待命安排下工作
- 能夠進行較長時間的國內出差
- 部分職位可能要求持有或取得武力使用許可
- 澳洲公民
- 能夠取得並維持基準級審查(AGSVA)安全許可
- 澳洲邊境執法人員必須取得並維持就業適任審查(ESC)
- 內政部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並維持入職審查;也可能需要就業適任審查(ESC)
福利待遇
- 15.4%的退休金供款
- 可根據企業協議及營運要求協商彈性工作安排
- 具吸引力的薪酬待遇
- 彈性的工作條件
- 需要搬遷且符合資格的澳洲公共服務人員可能獲得搬遷援助
